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二、“三统一”管理的范围
(一)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机关范围。
1.县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纳入“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三、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程序
(一)起草论证。有关部门(单位)起草的文件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充分研究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动协商、征求意见并制作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对是否认定为规范性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县政府法制办咨询。
(二)统一登记。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拟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应在文件提请签批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有关送审材料,县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如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在会议前7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有关送审材料。
(三)统一编号。文件签批后,由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四)统一发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由县政府办(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栏上对外统一发布,并在县政府公报上发布。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相关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缩减审查时间,但必须纳入“三统一”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四、其他制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程序
(一)登记编号申请。部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文件草案提请审议、签批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多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已经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