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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传播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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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传播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海盐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传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时效,扩大覆盖范围,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9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传播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海盐县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发布传播内容

  本细则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四个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三、发布传播渠道

  信息发布是指依托气象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紧急异常天气短信平台、天气网、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服务电话(传真)、气象微博、传真等。

  信息传播是指依托新闻媒体、移动通信网络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信息传播资源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办公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主要道路、公交站台、车站码头、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的电子显示屏等。

  四、职责分工

  县气象局: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日常管理;承担建设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管理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在重大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或影响期间,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后期天气趋势及可能影响程度;负责第一时间向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气象防灾减灾联络员、协理员、信息员发送气象灾害预警短信,通过气象网站、气象微博、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息;负责向相关媒体、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海盐分公司:按照县政府应急办要求,负责及时以小区广播或全网发布方式向灾害预警区域所有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应用自建管理的电子显示屏,滚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通过宽带网络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推送。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在所有本地电视频道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文字滚动显示预警信息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负责在所有本地广播电台滚动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通过农村有线广播滚动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按县气象局核实的气象灾害预警全网发布短信数量,给予通信运营商适当补助。

  县教育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内电子显示屏、广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当接到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通过校讯通方式对学校相关人员及家长进行传播。

  县公安局:负责应用本部门建设的电子显示屏,在城市主要路口、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通过社会应急联动平台向社会应急联动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各类应急联动准备。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市属的福利彩票投注点显示屏等渠道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向在建工程、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相关负责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出租车、旅游车、危化车、班线车、公交站台及内河航运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县水利局:负责向各镇(街道)防汛责任人、水利员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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