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秦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经街道办事处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山街道办事处
秦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加强集体资产转让交易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体资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现集体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为街道、各村(社区)本级所属的集体资产(指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等)。
第三条 街道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转让、出租等管理。
二、集体资产转让
第四条 集体资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街道、各村资产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集体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产权交移机构等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九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4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集体资产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