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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元通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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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元通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元通街道办事处

                                  2014616

 

 

 

 

元通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特制定《元通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是街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抓好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主任、主任助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是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工作职责是: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安委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街道安委会副主任分别由街道政法委书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安监站站长担任。

第六条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街道(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街道安委会的监督、指导。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由街道总工会、团委、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人力社保所)、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财政办、城建交管服务中心、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中小学及幼儿园、卫生院、西塘桥工商所、县质监局开发区工作站、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海盐供电局武原营业所、滨海供电局新城营业所组成。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街道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安监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总工会、派出所、城建交管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第七条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安委办)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部署、指导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协调本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六)承办街道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督促、检查街道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街道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街道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街道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的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九条  根据需要,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的全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街道安全生产检查组由街道安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领导带队,街道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检查组正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街道有关部门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街道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街道安委会文件由街道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街道安委办文件由街道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四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县、街道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普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将街道办事处及街道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十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及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街道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街道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指导企业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四)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五)参加街道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团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街道党委、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  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人力社保所)工作职责:

(一)承担街道安委办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街道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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