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29日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根据《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3〕178号)精神,结合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全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指导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开展新居民积分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新居民事务所积分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新居民投(申)诉;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申请人积分情况,协助职能部门确定服务对象,落实公共服务。
镇(街道)应根据自身财政承载能力,结合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应用积分制管理方式梯度推进新居民公共服务;为新居民事务所开展积分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保障。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设立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居民积分申请受理、资格条件(资料)审核、信息录入、积分确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县级职能部门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需要办理积分申请的新居民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为在海盐县创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缴纳税款的新居民出具纳税凭证;为在海盐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居民出具纳税凭证。
(二)县人力社保局:为省外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新居民出具认定证明;为符合海盐县有关引进急需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新居民出具相关证明;为参加海盐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新居民出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参保证明。
(三)县住建局:为新居民出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盐县内的私有房产情况证明。
(四)县卫生局:为在海盐县内无偿献血的新居民出具献血证明。
(五)县人口计生局:为已婚育龄新居民妇女出具孕环情检查证明。
(六)县统计局:为新居民事务部门出具最新的规上企业名录。
(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在海盐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居民出具缴纳证明。
(八)县国税局:为在海盐县创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缴纳税款的新居民出具纳税凭证。
(九)县慈善总会:为向海盐县慈善总会及其分支机构捐赠的新居民出具捐赠证明。
(十)县红十字会:为向海盐县红十字会捐赠的新居民出具捐赠证明。
(十一)县志愿者协会:为参加志愿者等社会服务的新居民出具社会服务证明。
第四条 县级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应对新居民事务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
县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县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见义勇为证明材料和刑事、治安处罚情况的核查。
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的核查。
县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