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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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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立项阶段

  简化项目建议书审批。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可研阶段

  (一)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和批复;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可研审批。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优化规划选址环节。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由县住建局直接出具项目规划条件。

  (三)优化环评审批。对审批权限在县环保局的项目,除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特别敏感的项目外,可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之前提交环评批复,待上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我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外的项目不需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由上级审批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设计阶段

  (一)减少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仅对需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的项目组织方案评审。

  (二)推行规划设计方案标准化审查。对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开展符合性审查。

  (三)规划设计方案不再单独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在方案审查阶段,交警或交通部门作为联审单位参与会审,提出交通组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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