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县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按规定应上交县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