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处置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海盐县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范农房产权管理,促进农房产权交易和处置,为我县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等,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农房登记手续,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
(二)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申请人须凭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登记。
(三)集中申请原则。由镇(街道)牵头,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申报。
(四)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并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农房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五)简便简易原则。简化房屋登记程序,为农房登记提供便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登记成本。农房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公告、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等程序办理。
(六)实事求是原则。对农村房屋审批手续不齐、超建现象等情况,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状妥善进行处理。
(七)循序渐进原则。积极开展农房初始登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逐步铺开。
(八)协调一致原则。县农办、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
三、目标任务
农房产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千家万户利益,情况非常复杂,为确保稳步推进,2014年内选择一个行政村的进行试点,并通过3年左右时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发证。
四、登记流程
(一)调查。由镇(街道)牵头,村委会向农户收集房屋权属(包括审批资料)、土地证、身份证明、坐落地名证明、四至关系证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二)受理。农户的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报经镇(街道)签署意见后,由镇(街道)将申请登记材料送登记机构受理。
(三)公告。经登记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会同登记机构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制作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