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结合《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3]134号),就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建房保障
(一)实行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编制。开展农民建房“三年行动计划”,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辖区内农民建房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按照无房户、危房户的优先次序,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镇、街道应指导行政村将各村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误后,将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送县国土资源局。
(二)强化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盐政办发[2013]134号中有关保留区、中远期整治区和近期整治区以及“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要求的规定,引导农户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纳入城镇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城镇社区化改造,在新市镇规划点集中布局,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能够列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尽可能地由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周转指标解决。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无房户、危房户的急需用地,对确需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在编制农民建房年度实施方案时一并申请。对农民建房用地所需的空间指标,各镇(街道)在每年规划调整安排时要优先考虑,确实因空间问题无法落实的,可申请县规划预留指标。
二、深化审批服务
(一)改革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根据《意见》中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结合我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将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现场踏勘→批前公示→镇(街道)审批→批后公示→登记发证的流程进行审批。申请人的资格、原住房、拟申请的位置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现场踏勘过程中,国土资源所和城乡(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分别提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意见。公示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
(三)完善登记制度,赋予农民权利。农民建房竣工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竣工验收一户,登记发证一户。按照如下步骤:接受农户申请→组织地籍调查→进行审查审核→注册登记→注销原有土地证→颁发新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