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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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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盐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未作特定规定的按《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产权登记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报。村委会应就登记申请人身份、询问笔录、签字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房屋进行实地察看并如实填写实地查看表,内容包括:房屋坐落、房屋现状是否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房屋测绘报告内容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必要时可要求四邻认证。

  (二)受理;

  申请登记材料由所在村、镇(街道)签具意见后送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后再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必须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其他类型的登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

  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未经依法依规处置的;

  (四)《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第七条需公告的申请登记事项在受理和实地查看后进行。

  公告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相关公告栏内以张贴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申请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权利来源、房屋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建筑面积、四至墙界等)、公告期限、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公告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委托办理的,委托人需出具委托书并经所在村委会证明。涉及房屋处分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来源证明;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造的房屋,提供人民公社批准文件、村和镇(街道)出具房屋主体结构未变动的证明。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经人民公社(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审批同意的批文;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经规划部门确认同意的证明。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审批建设的房屋,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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