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财政所,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
1.嘉兴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去其他县(市)、镇(街道)、村(社区)出差,单位不实行伙食费开支的按伙食补助费15元/人天报销;已实行伙食费开支的不再报销15元/人天的伙食补助费。
2.市外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赴市外省内出差的按餐报销伙食补助费,其中:早餐20元/人餐、中餐40元/人餐、晚餐40元/人餐。
3.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的按天报销伙食补助费。
4.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人天,省内按15元/人天报销。县委组织部门调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一般指头尾两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
1.已实施车改的人员。嘉兴市范围内不再报销交通费;十八个特定地区按(盐委〔2012〕63号)规定报销交通费;车改规定的十八个特定地区以外的按(盐财预〔2014〕267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