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积极稳妥。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理性分析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进行试点,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财政承担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因成立时间不足3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三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公共就业、人口计生、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养老服务、残疾人保障、交通运输、服务三农、公共水利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