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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5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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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拟定的《2015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根据《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按照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综合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6.7%,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1.2%,社区综合管理费1%(部属企业),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按每人每月36元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级公布前暂按4080元/月确定,待上级正式公布后及时调整。)60%即2448元的,以2448元为基数申报缴纳;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2240元为基数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基数。按确定基数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57元。

  失业保险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36元。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的核定数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确定基数,按确定基数的18%征缴,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采用绝对额分三档征缴:第一档(80%)每人每月513元,第二档(150%)每人每月963元,第三档(300%)每人每月1927元。

  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基数。建个人账户的按确定基数采用绝对额征缴,即每人每月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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