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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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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小作坊:

  浙江省药监局于201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年度《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规定,我县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此项工作,现就企业认真执行自查,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及落实执行现场核查等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内容

  企业年度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与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年审)进行合并。企业提交自查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3.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一具体产品、一备案表)

  4.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自查申报表及相关印证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索证等】

  二、企业自查报告频次、时间

  1.企业实施自查及提交自查报告的频次、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A级企业:每年1次,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

  B级企业:每年2次,于当年5月、11月前分别提交自查报告;

  C级企业:每年3次,分别于4月、8月、12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

  D级企业:每年4次,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前提交自查报告。

  2.新获证企业与季节性生产企业严格按《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新办企业(新发证)一律按照C级风险等级企业要求提交企业自查,实地核查不少于2次。

  三、企业分类等级评定与确定

  1.企业分类等级评定:严格按《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与分类办法》执行。

  2.2015年度企业分类确定:统一按省级评定的2014年度海盐县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风险评定等级(详见附件2)确定执行。

  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场核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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