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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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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线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医疗救助是对城乡困难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民医院或在乡重点优抚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残疾人康复补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其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被列入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3.在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简称三老人员)。

  (二)二类对象:

  1.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2.低收入户家庭成员;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三)三类对象:

  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医疗费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自负金额2万元以上,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方式

  1.一类对象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疾病,经各类报销、补助后,其家庭仍难以承担自负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对其自负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经各类报销、补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类对象,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全额救助)。

  二类对象,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对象,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海盐县卫生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盐卫〔2012〕160号)的规定执行;精神残疾人员按照《海盐县残联等关于印发海盐县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残联〔2014〕50号)的规定执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按照《浙江省民政厅等转发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浙民助〔2013〕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全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20000元。

  (四)对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慈善救助,具体办法由县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超过一个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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