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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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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提升救助工作效率,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海盐县“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依据,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构筑严密、结实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2.坚持便民高效、救急救难的原则。简化申请程序,对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给予即时救助。

  3.坚持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的部门合作机制,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窗口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救助体系建设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

  (一)建立窗口。各镇(街道)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建立镇(街道)社会救助综合性“一门受理”服务窗口,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标牌。整合民政、教育、住建、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窗口职能,凡社会救助范围内事项均实行一门受理,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专人负责。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做到人员到岗、到位。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三)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完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转办(分办)机制和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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