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以及经救助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救助及时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三年以上的人员,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具有赡(扶、抚)养能力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意外事件,家庭日常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村(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其他不应列入临时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以下救助:
(一)资金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特别巨大的,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实物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以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时限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给予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收入证明、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情况等证明。村(居)民委员会经调查评议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镇(街道)民政办。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