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所属有关单位:
现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联合签发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2日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协作配合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我县国土资源领域依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的职能边界,各自做好处罚权划转事项相对应的处罚和监管工作。
(一)对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土部门应依法履行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并对国土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严格审查,依法查处。
(二)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土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督促改正,或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应与国土部门对接主动服务,依法处置;对逾期未纠正或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严查。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无行政审批规定的,国土部门应加强行业规范,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巡查和动态抽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履行各自职责,每年应当共同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日常监管,综合执法部门注重执法抽查。县级部门之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次不少于2天;属地派驻机构之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次不少于2天。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案件移送应当以国土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违法案件移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或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告知,并在24小时内移送;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移送或告知。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返还原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通过卫片、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应核实确认后,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动。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