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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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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县安监局所属相关单位:

    现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安监局联合签发的《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安监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监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落实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

  (一)对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安监部门应依法履行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并对安监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严格审查,依法查处。

  (二)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安监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督促改正,或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应与安监部门对接主动服务,依法处置;对逾期未纠正或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严查。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无行政审批规定的,安监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依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安全监管,开展检查督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巡查和动态抽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条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安监站及时将镇(街道)安监站监督管理的内容、标准、要求等以清单形式告知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并加强对镇(街道)安监站的业务领导、工作指导。综合执法部门要支持镇(街道)安监站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安监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安监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或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安监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安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安监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于历史遗留的需要移送的案件,安监部门应当事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逐步解决。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安监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送安监部门处理,对移送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安监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书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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