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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关于印发《环保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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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所属相关单位:

    现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联合签发的《环保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2日

 


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

 

  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管理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权,对已公布划转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落实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配合,依法履行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

  (一)案件移送应当以环境保护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或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也要说明理由。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于历史遗留的需要移送的案件,对于双方职能交接期间发生的案件需要移送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事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协同处置。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对移送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应当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书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双方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第三条 在进行案件移送时,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案材料等)。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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