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统筹协调相关单位,按要求推进工作,并加强与省、市级有关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各参加单位要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县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分工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效。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1.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省、市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县法制办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2.全面实行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全面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积极探索企业非独立选址项目市场化要素供给机制和政府不再审批办法。(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
3.深入开展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规定的清理。(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4.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法制办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5.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局负责)
6.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7.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重点,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委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分别负责)
8.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边界。(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9.继续探索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及时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10.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11.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横向拓展服务功能,纵向延伸至基层,加快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加快形成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在线“智慧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牵头负责)
12.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推进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县编委办负责)
13.进一步强镇扩权改革,深化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基层政府执行职责。(县发改局、县编委办分别负责)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分别负责)
15.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县物价局牵头负责)
16.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县民政局会同县编委办、县财政局负责)
17.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负责)
18.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和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县财政局会同县编委办、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19.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质监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统计局负责)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
20.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督促纠错。(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1.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2.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3.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机制,规范异议申请处理程序。(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4.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25.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6.加强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发挥好各类智库作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27.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28.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9.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30.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31.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县监察局会同县审计局负责)
32.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县法制办会同县司法局负责)
33.健全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内部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法制办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
3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执法权,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县编委办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以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5.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县编委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分别负责)
36.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加强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县法制办会同县编委办以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7.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以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8.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县法制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39.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县法制办、县公安局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0.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县法制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