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七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和《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多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已有专户的会计账套中分账页核算,必须专户专账核算的,一个专项资金限开设一个专户。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县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本办法执行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仍需全部或部分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以下仅指定期 存款资金存放)原则上委托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组织招投标能力较强的县级主管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实施。委托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委托协议,由县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后确定。
第六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县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精神,制定部门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办法,并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研究审定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办法时,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招投标办法应于审定后的10日内抄送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行海盐县支行和县银监办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级主管部门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公款按一定期限存放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
第十条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期限为3年及以内。
第十一条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盐县域内设有机构,实际经营年度满3年,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标时,应与标书同时提交具备投标资格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招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定期存款招投标,按季度并于季度内第2个月份实施。需要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的单位,应于季度内第1个月15日前,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的起点金额为500万元,并按1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第十六条为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单位委托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的汇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时,不组织招投标,资金仍存放于委托单位开户行活期账户。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时,如不实施招投标的,则受托额顺延并入下季度,二个季度合并后必须组织招投标。
第十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存款招投标结束后,招标结果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审定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日起的5日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级主管部门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