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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海盐县新居民年末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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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

  根据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末新居民基础信息复核工作的通知》(嘉新居民发〔2015〕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居民年末统计工作,确保系统在册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网下同核查。各镇(街道)要充分发动新居民协管员以及事务站、驿站、信息采集点等相关社会力量,在规定的统计时点(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对区域内出租房屋、新居民、用工单位进行彻底复查,居住未登记的要立即采录信息,居住地址、工作处所等实际发生变化的要立即变更信息,确认已离开所居住镇(街道)的要及时传递或注销信息,核实信息要同步录入管理系统,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县新居民规模、分布和结构特征。

  二、信息采录要规范。根据今年市县两级开展的新居民基础信息质量督查来看,信息准确率离考核要求还有差距。各所要充分认识新居民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按照新居民登记项目的涵义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采录工作,并认真做好数据的校验和审核,及时纠正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和数据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提高数据准确性,为分析研判、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三、统计分析要客观。各镇(街道)要及时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项数据的年末统计,与往年数据进行全面比较,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客观分析,认真研判,形成有深度的书面报告。各所于2016年1月6日前上报新居民数据分析报告及《2015年末镇(街道)新居民人数统计表》。

  联系人:肖春燕,电话:86111611。

  附件:2015年末镇(街道)新居民人数统计表

 

 

 

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2015年末镇(街道)新居民人数统计表

序号

村(社区)

户籍人口总数(人)

新居民

在册数(人)

未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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