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关于《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52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海盐县支持“两创中心”建设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海盐县支持“两创中心”建设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52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支持“两创中心”建设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经海盐县经信局备案的1、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2、“两创中心”。
(二)1、标准厂房需竣工验收且签订出租协议;2、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按规划如期全部建成并出租;3、“两创中心”投入使用。
(三)建设周期: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两创中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建设周期的划分,按照项目正式立项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计,项目竣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超过建设期后的,不再予以该项目扶持资金补助。
(四)己转让出售及准备转让出售的,不列入申报补助范围。
二、奖励标准
标准厂房待竣工验收且签订出租协议后,按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按规划如期全部建成并出租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一次性奖励;“两创中心”项目在竣工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的5%补助,容积率达到1.5的项目,给予增加1%的补助。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两创中心”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总规模一般不应小于5万平米;创业中心(含民工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总规模不小于5万平米;标准厂房(含民工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 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两创中心”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海盐县支持“两创中心”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二(见附件);
(三) 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项目租赁合同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需按每个租赁企业提供以下材料:①项目租赁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为名称预登记复印件),②租赁者身份证复印件。③租赁合同文本及租赁费发票复印件;
(四)“两创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不含地价)。
(五)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六)项目房产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定面积有效证明);
(七) 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及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明;
五、申报程序
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二份报县经信局。
六、其它事项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企业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本政策高于部分兑现。
(四)对在审核及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扶持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申请表分:1、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一张表;2、“两创中心”一张表
附件:海盐县支持“两创中心”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海盐县支持“两创中心”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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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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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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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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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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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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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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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总建筑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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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标准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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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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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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