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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租赁标准厂房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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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关于《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53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规定,我们制定了《海盐县租赁标准厂房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12月16

海盐县租赁标准厂房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53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规定,为做好租赁标准厂房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租赁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厂房:2015年11日以后新注册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承租厂房300平方米以上、签订租赁合同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期满一年(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租赁“两创中心”标准厂房: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满一年(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具有支付相应租金规定发票。

  二、申报材料

  (一)海盐县租赁标准厂房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支付相应租金规定发票。

  (五)标准厂房房产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二份报县经信局。

  四、其它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承租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厂房的给予租赁企业每平方米36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两创中心”标准厂房的,前三年给予每年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企业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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