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关于《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40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海盐县鼓励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海盐县鼓励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40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鼓励淘汰落后产能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列为国家、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范围,并列入县当年度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计划;
(二)已按要求拆除全部落后设备,并通过验收(注:列入县范围通过县、镇街道两级验收,列入国家省市范围的还需通过省市验收)。
二、奖励标准
凡被列为本县、省或国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企业拆除全部落后设备,分别给予淘汰设备评估价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海盐县鼓励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表;
(四)设备拆除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执照注销或变更、许可证和排污证等注销证明、设备拆除前中后照片等);
(五)被淘汰设备的原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五、其它事项
(1)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C类的,不得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2)享受 “一事一议”财政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可享受其他财政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本政策高于部分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