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关于《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39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海盐县鼓励实施退低进高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海盐县鼓励实施退低进高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39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鼓励实施退低进高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低效企业自愿关停;
(二)企业向政府确定的异地园区转移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
(三)经批准的“退低进高”项目。项目须符合退低进高方式(退低进高:指企业通过整体转产、部分转产、嫁接、合资、合作或转让等方式实现产业提升,从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的禁止类、限制类转为符合区域特色产业定位的允许类产业,从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的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且具有进高的实际(亩均投入超过120万元/亩且比原来有较大提高;或容积率高于0.8,且比原来有较大提高;或亩均税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且比原来有较大提高)。
二、奖励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