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关于《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38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海盐县鼓励增加建筑容积率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海盐县鼓励增加建筑容积率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38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鼓励增加建筑容积率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和允许类;符合建设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县项目准入条件,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核准)。
二、奖励标准
凡利用企业内原有土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加层,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符合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容积率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以上部分,折算的新增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本细则所称省定容积率标准为项目竣工年度省住建部门规定的容积率标准。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的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必须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实施的零地技改项目。
(三)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住建部门规划要求,取得住建部门规划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海盐县鼓励增加建筑容积率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七)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协议;
(八)本项目实施前所有房产证复印件;
(九)《海盐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确认书》复印件;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对上述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法人代表人签名),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
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二份报县经信局。
六、其它事项
(一)申报主体。以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进行申报,不得以集团名义合并申报。
(二)与其他政策隶属关系。已享受 “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已享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本政策高于部分兑现。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