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关于《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21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海盐县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海盐县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21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县内上年度产值亿元以上县级重点大企业经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以收购出资方式并购重组县内其他企业。
2、并购重组后企业设备投资在亩均15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值在亩均3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金在12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鼓励大企业对县内其他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经认定给予资产收购方出资额10%以内限额5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提供下列资料:
(一)海盐县并购重组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兼并重组协议复印件;
(三)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到位审计报告;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对上述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法人代表人签名),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
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二份报县经信局。
六、其它事项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已享受 “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财政地方贡献:按当年增值税20%、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城建税80%入库数之和计算)。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本政策高于部分兑现。
(三)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C类的,不得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