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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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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37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规定,为做好工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和允许类;建设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县项目准入条件。

  (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节能措施。按能耗分级管理的规定,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属“零土地”技术改造节能评估审查改革范围的项目,需取得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受理书。

  二、补助标准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超过部分投资折算节约土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所称省定投资强度标准为项目竣工年度省国土部门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的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必须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实施的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包括新增土地(出让、转让、股份转入)项目等增加部分。

  (三)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四)所申报设备名称、数量必须在项目备案(核准)范围内,购置日期在备案(核准)当年度及之后。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业节约集约用地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含设备清单)复印件;

  (三)投资清单一览表;

  (四)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复印件;

  (六)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受理书复印件;

  (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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