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3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工业投资(技改)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申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和允许类;建设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县项目准入条件。
(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节能措施。按能耗分级管理的规定,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属“零土地”技术改造节能评估审查改革范围的项目,需取得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承诺事项受理书。
二、补助标准
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允许类的给予3%限额200万元的补助,鼓励类的给予5%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的项目。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项目竣工后申报一次。
(三)所申报主要设备名称、数量必须在项目备案(核准)范围内,购置日期在备案(核准)当年度及之后。
(四)本细则所称设备是指企业直接用于生产且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设备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其他设施(设备)认定标准如下:
1.供发电设施。供电设施如厂内变压器、配电屏等及其工程费用予以计算,厂外专线投资、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不予计算。
2.暖通设备。用于生产车间的暖通设备可以计算,但用于行政办公的不予计算。
3.办公、监控防盗设备。用于办公、监控防盗的设备不予计算,如程控电话、电脑、复印机等。
4.交通工具。厂内搬运、装卸和垂直运输工具,如叉车、搬运车、载货电梯等可计算在内;按主辅分离的原则,用于厂外运输的交通工具不予计算。
5.非生产设备。指直接用于生产以外的设备不予计算,如自动门、载人电梯和扶梯等。
6.相关费用。安装、调试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计算,如在安装中的备品配件、材料、设备基础、作业台、电线、管道等。
四、申报材料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