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2012-2016年度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评选2012-2016年度
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在建设“三优”海盐中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县委、县政府决定在2016年“五一”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根据《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评选2012—2016年度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评选表彰五年来在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广泛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在全县掀起“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热潮,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县广大职工群众以先进模范为榜样,为建设“三优”海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2012年以来,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各行各业劳动者。
县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全县企业、事业、机关等所属行政建制最基层的班组(柜组、队、站、窗口),部门(科、所、室、处)中推荐评选。
三、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推动海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带领农民勤劳致富、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过海盐县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称号的对象原则上不参加本次推荐评选。
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未组建工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未达到县“双爱”星级企业的,该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企业负责人是指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
县模范集体: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团队协作精神强;
2.争当服务先锋,坚持文明、优质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得到职工群众认可;
3.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四、评选名额
1.海盐县2012—2016年度劳动模范20名。
2.海盐县2012—2016年度模范集体10个。
五、评选原则和方法
1.推荐评选海盐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坚持公开、公正、群众公认、好中选优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