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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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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十六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和谐海盐的进程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劳模委)具体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劳模办),具体负责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推荐

  第四条 县劳模评选范围: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县劳模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县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争当服务先锋,坚持文明、优质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得到职工群众认可;

  (三)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县劳模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程序:

  县劳模委负责制定评选条件、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负责指导做好基层单位推荐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政村(社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直属基层工会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初审合格后报县劳模办审核;

  (三)考察评定。推荐名单经县劳模委审核考察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九条 推荐企业单位负责人须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并在所在单位、镇(街道)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推荐党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推荐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的;

  (四)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主观故意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未组建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县级劳模由海盐县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县级劳模评选表彰时间一般为五年一次,如推迟或提前由县劳模委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命名表彰县级模范集体10个,表彰县级劳模20名,其中一线人员不得低于总数的60%,农业劳模按总数的20%左右,重视优秀新居民的推荐。市级以上各级劳模评选原则上从相应低一级劳模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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