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十六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和谐海盐的进程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劳模委)具体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劳模办),具体负责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推荐
第四条 县劳模评选范围: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县劳模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县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争当服务先锋,坚持文明、优质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得到职工群众认可;
(三)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县劳模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程序:
县劳模委负责制定评选条件、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负责指导做好基层单位推荐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政村(社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委)、直属基层工会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初审合格后报县劳模办审核;
(三)考察评定。推荐名单经县劳模委审核考察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九条 推荐企业单位负责人须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并在所在单位、镇(街道)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推荐党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推荐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的;
(四)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主观故意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未组建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县级劳模由海盐县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县级劳模评选表彰时间一般为五年一次,如推迟或提前由县劳模委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命名表彰县级模范集体10个,表彰县级劳模20名,其中一线人员不得低于总数的60%,农业劳模按总数的20%左右,重视优秀新居民的推荐。市级以上各级劳模评选原则上从相应低一级劳模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奖励、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