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8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教育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
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盐县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盐政办发〔2015〕35号)精神、《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的,用于学前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优质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使用与民办幼儿园发展方向相结合,着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突出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优化。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奖补资金来源
民办幼儿园的奖补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承担,镇(街道)承担的奖补经费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补助类别与办法
(一)基本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
1.参照省关于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奖补办法(如省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结合海盐实际情况执行。根据民办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和对学前教育的管理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额度,并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学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计算公式为:
奖补金额=∑〔民办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级园补助标准+质量补助标准)〕+管理因素补助
(1)等级园补助标准。省一级园,生均260元;省二级园,生均240元;省三级园,生均220元;准办园,生均200元。
(2)质量补助标准。
(A)教师资格证持有率。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30%的,生均补助45元,在此基础上,教师资格证持有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生均补助增1.5元。
(B)职工参保率。指民办园不占编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该因素生均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园职工参保率×220元。
(C)师生比。
师生比在1:15(含15)内的,生均补助220元;
师生比大于15、小于20(含20)的,生均补助200元;
师生比大于20、小于25(含25)的,生均补助180元;
师生比大于25、小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100元;
2.专任教师专项补助。经考核合格,按持证幼儿教师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按每人每年0.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中级以上职称按每人每年0.5万标准给予补助。
(二)建设项目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
参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确引进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扶持政策的批复》(盐政函〔2015〕6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安保项目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