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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中小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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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8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海盐县民办中小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教育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

   

   

海盐县民办中小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8号)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补助项目和奖励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健康发展、优质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奖补资金使用应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师资队伍,推进重点工作。

  (三)项目管理原则。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

  (四)效率优先原则。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五条  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二)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三)学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建立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

  (四)学校必须根据教育部门核准的计划招生数招生,执行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

  (五)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并自觉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学校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年度检查材料。年度检查合格的,给予全额补助;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给予60%的补助;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类别与标准

  对符合执行政府指导价、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并年度检查合格等条件的学校,根据其学籍注册人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义务教育学校补助

    1.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学区划分区域,解决该学区内学区生就学的,以其招收学区生的学生数为准,按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招收计划内的本县户籍学生,按办学成本收费的,根据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的10%补助。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提高教师待遇等支出。

  3. 对招收新居民子女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本县域范围内新居民学生数,给予免除杂费补助,初中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小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5元;接纳新居民子女补助,初中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25元,小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元;贫困生教育券补助等。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提高教师待遇等支出。如省、县补助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二)高中学校补助

  1.对受政府委托承担高中教育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本县户籍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本县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本县户籍学生为准,根据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的10%补助。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提高教师待遇等支出。

  (三)教学设备购置补助

  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对新购置的教育信息化建设设备,在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按政府采购价格的30%进行补助。 

  (四)基本建设投资补助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确引进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扶持政策的批复》(盐政函〔2015〕62号)文件精神,对民办中小学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台专项补助政策。

  (五)校园安保配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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