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创新推进人才强企的实施意见》(盐委办发〔2014〕90号)文件精神,鼓励海盐籍优秀高校毕业生回盐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额度
(一)海盐籍“211”高校毕业生回海盐企业就业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二)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的海盐籍高校毕业生回海盐企业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海盐籍高校毕业生根据当年度申报公告提供以下材料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1.《海盐籍“211”高校毕业生奖励申报表》(附件1)或《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海盐籍毕业生回海盐企业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
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 、“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建设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由人才市场统一提供。
(二)审核。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拨付。经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县人才专项资金列支拨付。
三、有关说明
(一)本政策两类奖励对象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