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才备案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根据《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盐委〔2010〕10号)、《海盐县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盐人〔2010〕48号)、《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创新推进人才强企的实施意见》(盐委办发〔2014〕90号)的精神,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备案范围
(一)我县企业引进、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以下三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工程”培养人员;
2.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及相当等次人员);
3.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柔性方式引进,并与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参与技术研发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的人才)。
(三)毕业学年内(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进入县内企业实习的高校学生。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
1.在三类人才来盐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1个月内,由企业或个人提交下列材料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已在海盐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不备案)。
(1)《海盐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备案表》(表一);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