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范黄芳委员:
您在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县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提案》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房产中介机构的审核与人员管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该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根据住建部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而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或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的人员。《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我局核查,目前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的100多家“房产中介”,实质为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无资质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且均未取得房地产资质,不能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也不具备到我局备案的条件,严格意义来讲,这些小中介是超越了工商经营范围在提供服务。
前几年,我局与市场监管局也持续开展过房产中介联动检查,但清查整顿难度非常大。该类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以50、60人员居多,从业地点较集中,信息互通,一旦发现执法即闻风关门。如果政府不给予该行业培育过渡期,实行严肃查处取缔,则会带来社会稳定问题。
诚如您所说,这些不规范的小中介,确实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何有效予以引导和规范确实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深入研究并抓紧实施整治。当前我们的举措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