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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海盐”行动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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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 号)等精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需求、促进消费,提高我县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经县政府同意,就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海盐”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海盐”行动,既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战略决策部署,也是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一行动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准确把握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新形势,不断健全完善促进放心消费的工作机制,有效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为我县“十三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县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升,打响“放心消费在海盐”品牌。

  (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覆盖。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200家,基本覆盖全县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领域、重点场所及经营服务性企业。

  (二)商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生产领域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 90% 以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数量每年保持在 100批次以上,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消费纠纷快速响应处理机制基本形成。构建起诉求通道便捷、经营者主动和解、部门衔接联动、多方力量参与的高效化解格局,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县建立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企业50家,推行经营者先行赔付制度企业30家,消费投诉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消费者调查满意率逐年提高。

  (四)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社会普遍关切和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系统性、行业性、新类型消费侵权现象实现有效治理和规范,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消费事件能力不断提升,区域性系统性消费风险防控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

  围绕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重点领域,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等为指向,大力引导全县市场、商店、网店、餐饮、景区等五类消费环节经营者积极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县建设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店、放心景区等200家。其中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店建设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放心景区建设由县旅委牵头,县商务局(粮食局)、县质监局、县发改局等部门配合。鼓励各级各部门因地制宜拓展创建对象与领域,创新开展消费集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其他类型经营者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全面提升放心消费示范建设成效。加强示范单位的动态跟踪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失信即时退出。

  (二)开展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商品质量维权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聚焦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母婴用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百姓普遍关注的商品,针对性地开展流通领域抽查检验,依法公布抽检结果,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查处质量不合格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大数据运用,针对问题多发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不断提高商品市场供给质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

  2.重视制造业质量提升。积极实施国务院《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 年)》,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加快构建消费品标准体系。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管理素质。围绕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质量提升示范项目,深入开展质量领域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经信局)

  3.餐饮食品安全提升行动。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提升餐饮量化分级动态管理质量,餐饮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率达到 90%以上。实施“阳光厨房”提质扩面工程,到“十三五”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和大型以上餐饮企业和学校、养老机构食堂“阳光厨房”建设率达到 80%以上。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开展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的晋位升级,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实施旅游餐饮食品安全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旅委)

  4.整治旅游市场综合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诚信经营、文明旅游的社会导向,净化旅游消费市场,为旅游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县旅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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