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嘉文〔2017〕57号《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盐政办函(2017)24号《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2017年8月30日
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鉴定的,制作鉴定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文字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表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制作催告书依法予以催告,并记录相关情况。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抽样取证、听证、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文书送达、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十五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资料交由执法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储。
音像记录,应在 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