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计划的战略决策,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的安全放心,提升我县餐饮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海盐县放心消费“示范餐饮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计划的战略决策,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的放心、安全,提升我县餐饮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获得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双千双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餐〔2017〕7号】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放心消费“示范餐饮提升工程”,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普遍需求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指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扎实开展放心消费“示范餐饮提升工程”,努力建设一批示范店,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总目标。到“十三五”末,在全县建设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75家,其中:社会餐饮单位30家、学校食堂(含等级幼儿园)30家、旅游景区餐饮店9家、早餐店6家。通过提升工程,在全县打造一批示范引领单位,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达到以提升促规范、以示范带全盘的目的,进一步提升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普遍需求。
(二)阶段目标。按照四年任务三年完成的总体安排,2017-2019年,全县每年建设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店不少于25家,其中:社会餐饮单位10家、学校食堂(含等级幼儿园)10家、旅游景区餐饮店3家、早餐店2家。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示范单位,确保示范单位标准不走样、质量不滑坡,示范引领作用好。
三、示范单位总体标准
放心消费示范餐饮单位总体要达到食材安全可溯、操作加工可视、风险隐患可控、公示信息可查、群众感受可评的“五可”要求。
(一)食材安全可溯。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索取并留存相关资料或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账。采购的乳制品、肉、水产制品、米面、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建立进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溯。开展食材自检。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采购的食材开展自检,逐步在学校食堂、特大型餐饮企业等单位进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