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和“2017年全面剿灭劣Ⅴ类水”的决策部署,确保剿灭劣Ⅴ类水报结销号落到实处,现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剿灭劣 V 类水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7〕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海盐县剿灭劣Ⅴ类水验收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海盐县剿灭劣Ⅴ类水验收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剿灭劣Ⅴ类水验收工作管理办法》(浙治水办发〔2017〕33 号)要求,为顺利完成验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验收范围
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劣Ⅴ类小微水体进行逐条验收,并对未列入治理范围的水体进行等量抽查。
二、验收条件
1.公用池塘等与外界水系不连通的水体,或通过涵管与外界水系基本连通的水体:水体不黑不臭(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异常),河底无明显淤泥或垃圾淤积,沿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PH值6-9、透明度大于25厘米等。
其中,雨水排放沟、渠和一些平常基本无水(只有降雨才有水量)的小河、小溪、小渠等水体,PH值、透明度可不作要求。
2.所有与外界水系连通的镇、村级河道(含村、社区劣Ⅴ类水质断面):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增加高锰酸盐指数小于15mg/L。
三、申报程序
按照清单化管理、治好一个销号一个的要求,整治完毕后,由各村(社区)邀请相应劣Ⅴ类小微水体“河小二”一起对照验收要求进行自查(高锰酸盐指数除外),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各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在征求省、市、县三级督导员意见后,随周统计报表统一分批向县“五水共治”办公室提出销号验收申请。
四、验收方式
自7月起,县“五水共治”办公室将组织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各镇(街道)上报名单逐条按照验收条件赴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海盐门户网上公示。验收小微水体时等量抽查未列入治理范围的水体(附件1),验收合格率低于90%的整批不予销号。
公示期一般为5天,同时公布县级举报受理电话(12345),公示期间有举报信访情况的,由县“五水共治”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视情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重新申报。
五、验收申请材料
海盐县剿灭劣Ⅴ类小微水体销号验收申请表(附件2)。
本办法由海盐县“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海盐县未列入治理范围水体抽查验收表
镇(街道) 验收时间: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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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治理范围外 小微水体名称 |
所在村(社区) |
河长姓名 |
小微水体类别(打“√”) |
定性指标(打“√”、“×”) |
定量指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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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小微水体 |
与外界水系连通的小微水体 |
水体不黑不臭 |
河底无明显淤泥或垃圾淤积 |
沿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 |
PH值 |
透明度(厘米) |
高锰酸盐指数(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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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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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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