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浙环发〔2016〕50号)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海盐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即日起(盐环〔2016〕5号)文件废止。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日
海盐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
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和省、市环保部门有关通知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全县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内的污染源。抽查内容为被抽查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名库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组成。抽查的重点排污单位为市控企业,县控企业(不含市控)为一般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单位单独建库(名单可与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重叠),来源为上年以来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环境信用等级被评为红色及以下或被主流媒体曝光并查实、有废气投诉并查实确有污染的企业。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全县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按照1:2.5的比例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3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二、工作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