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嘉人社〔2017〕155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4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下同)的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1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