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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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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局属各单位:

  我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按制度执行。

 

  附件: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收支管理

  (一)局本级、局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及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的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全部纳入局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局集中核算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二)收入包括预算拨款收入、专项拨款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学会、工会、技协等社会团体的各种收入)。支出包括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经营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三)局支付核算中心负责按年初预算资金安排办理经济业务,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不真实、不规范、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准报销入账,对记载不准确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设立管理会计(报账员)负责与局核算中心业务对接。

  (四)规范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行为。局财务设专人负责票据领购、登记、保管,各单位应根据使用需要,向财务领用并及时结报核销,票款一星期内上交,财务定期将票据交财政部门核销,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支出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要严格按照县政府或县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津贴、福利按劳动部门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列支报局备案;经济实体从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按有关规定列支报局备案。

  (二)差旅费按盐财预[2017]208号和农经局[2017]148号规定执行,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标准分别按盐财预[2014] 268、269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按盐财预[2016] 30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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