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社区),各局(办、中心):
《西塘桥街道2018年土地整治项目农房搬迁实施办法》已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
二○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西塘桥街道2018年土地整治项目农房搬迁实施办法
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民居住集聚,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市县有关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户有序向新市镇集聚。
2、坚持优先原则。分批实施,优先启动搬迁比例高的承包组或自然村落。
3、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复垦规定,积极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搬迁安置方式。
二、实施对象
位于西塘桥街道盐平塘以北,规划为近期、中远期整治区域内,有合法住房、自愿永久放弃原农村宅基地,并将宅基地交街道复垦的农户。本项目计划搬迁农房550户。
合法住房是对农户住房根据有效的农民建房批件认定。对住房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会同村(社区)调查认定。有建房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最高按两层认定。
三、搬迁类型
1、整组搬迁以承包组为单位,农户签约率超过80%,签约率高的优先启动。
2、自然村落搬迁以国土部门认定的独立区块为单位,农户签约率达到100%可启动。
3、零星搬迁指房屋在村庄周边与承包地相连,搬迁后可整体复垦为农田,集中连片的优先启动,具体由街道相关部门综合考虑项目需要和现场条件后研究确定。
四、奖励办法
奖励以户为单位实施。以农民建房批准件为户标准,每一宅基地为一户。同一宅基地证上分户的,其中一户为新增户,不作为奖励户。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不作计户标准。有农村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不作计户标准。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农户,满足相关条件的,给予以下奖励:
1、置换奖。选择公寓房置换的,根据搬迁户主体房屋类型,平房奖励3万元/户,二层楼房奖励6万元/户,三层楼房奖励9万元/户。(“平房、二层楼房、三层楼房”要求每层均在3开间及以上,层高2.4米及以上,具备居住条件。不到三开间的按比例核减。未达到层高要求、不居备居住条件的层数,不予认定。下同。)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另奖3万元/户。
2、调节奖。选择公寓房安置且达到整组搬迁比例的,2005年开工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楼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户),另奖2万元;以后每推迟1年的,奖励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
3、规模奖。以组为单位,搬迁比例达到100%的奖励5万元/户,达到90%的奖励4万元/户,达到80%的奖励3万元/户;连片10户以上搬迁的奖励2万元/户,连片 5~9户搬迁的奖励1万元/户,具体以街道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确认为准。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并以当年度同一区块内搬迁户数核算,跨年度同一区块再次搬迁的,与前搬迁户数不累计计算。
4、腾空奖。限期内腾空旧房的,另奖2000元/户。
搬迁协议生效后农户原有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程由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原有房屋残值归街道所有(抵工程费用)。
五、安置方式
(一)公寓房置换
公寓房为高层、期房,分政府统建安置房(国有划拨土地)和市场配建商品房(国有出让土地)。有房无户的,只能公寓房置换。
1、置换套数及面积
搬迁户按主体房屋类型置换公寓房,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套。置换基准面积:平房150㎡/户,二层楼房270㎡/户,三层楼房330㎡。在此基础上,每户再奖励超基准面积50㎡的优惠购房面积。有房无户的,原则上等面积置换,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基准面积标准。
2、结算价格
政府统建安置房,基准面积内中心价按900元/㎡结算,超基准面积50㎡内中心价按4500元/㎡结算。具体以房屋价格表为准。储藏室结算价700元/㎡。
市场配建商品房,基准面积内中心价按1000元/㎡结算,超基准面积50㎡内中心价按7000元/㎡结算。具体以房屋价格表为准。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且非单独施保、非新分户,只置换一套公寓房的,分别可减免购房款5万、3万、2万。
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农户,应在收到交款通知后7天内付清购房款。否则,在确保1套最小面积公寓房居住的前提下,对房款不足的其他公寓房不予保留,但保留其再次挑房的资格。再次挑房前,农户应事先向街道土地整治农房搬迁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街道公布的最新安置房价格预交购房款,经同意后安排再次挑房。
3、过渡费。实行先交旧房再领新房的办法,过渡费计算:交旧房钥匙起至通知拿新房钥匙止的实际时间,4人(含)/户以下的,每月600元;4人/户以上的,按每月150元/人计算。人员按在册户口数认定。对安置2套及以上公寓房的农户,如交房时间有先后,过渡费按照公寓房面积同比例折算。
(二)自建联排
1、建房资格认定。按照海盐县关于农民建房管理的政策文件执行,由农户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初审后,报国土、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单人户不作自建联排安置。选择自建联排安置的搬迁户,如经审核不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须无条件改为公寓房置换。
2、建房管理。有农村建房资格的农户,自行组合后,在街道安排下,以抽签办法确定新市镇安置小区建房位置,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造。排屋限高三层,以四联排为主,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建房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使用土地。房屋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房型设计、统一标高层高、统一外部色调、统一标准要求)标准建造。
3、公共基础设施费。区内主道路、主管线、绿化等由街道统一实施。建房施工过程中碰到的暗浜、暗渠等处理费用由街道承担。公共基础设施费收取标准5万元/户。
4、宅基地置换。自建排屋安置的农户,按0.4亩/户进行宅基地置换,并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复垦土地中的置换面积归街道所有。今后如土地被国家征收时,实际结算的征收面积应扣除置换面积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