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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城镇建筑领域企业无欠薪专项治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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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盐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海盐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筑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推进“无欠薪”镇创建,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制

  (一)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于城镇辖区内所有从事建筑、村建交管、农技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含未需申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附件1)、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银行委托代发协议(附件3)。总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每月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一般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25%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所拨付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在支付工资款过程中,专户资金不足,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

  (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总包单位应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同时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总包单位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情况下(以银行打卡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三)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总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于城镇人社所进行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于城镇人社所进行登记备案(附件4)。总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民工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然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每月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于城镇人社所登记备案。

  (四)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于城镇人社所进行备案。

  (五)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于城镇劳动监察中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村建交管中心、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督促落实,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及落实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置各自建设领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不得颁发开工许可。

  人力社保所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案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加大对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派出所负责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聚众滋事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突发事件应及时介入并全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以及引发的治安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对恶意讨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综治办负责对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督办,并及时做好上访人员的解释、疏导工作,防止事态升级、扩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合力推进。村建中心、农技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各阶段民工工资支付检查、验收工作,重点督促整治,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效。人力社保所要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及时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广泛宣传,典型引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工作,广泛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的浓厚舆论氛围。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确立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开展多形式的观摩和示范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于城镇人民政府2018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1

  于城镇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建设单位)                        

丙方:              (监管银行)                        

丁方:              (于城镇相关行政村或中心站办)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领域民工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盐人社〔2018〕72号)、《关于深入开展“无欠薪”镇创建》(于政〔2018〕                         110号)等文件要求,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设立的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承建的                  项目,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同造价            万元,扣除打桩及土方工程造价、电梯空调及人防设备等设备采购费用         万元,未计入合同造价由甲方提供工程材料价款         万元,总造价         万元;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民工工资暂付款总额           万元,合同工期:      日历天,每月民工工资拨付数      万元,作为本协议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为监管项目的施工单位,乙方为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丙方为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丁方为监管项目的于城镇相关行政村或中心站办。

    二、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设监管项目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名称:              ; 账号:                         。专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功能;所购买支票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作他用;支付民工工资须在开户行临柜办理。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含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每月5号前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甲方专户。乙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甲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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