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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2日

 

 

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宁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会应保证参加人员陈述、质证、申辩的权力,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人。市人民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征收现场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事项。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逾期未报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超过5名时,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5名。

  听证代表人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推选产生。无法推选代表的,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听证代表人,如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票数相等的人员中指定;或者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5名参加听证的代表。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缺席听证法律后果;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携带《听证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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