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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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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稳定发展粮食产业,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牢牢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底线,按照“保护能力、藏粮于地,稳面增产、绿色增效,需求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粮食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为全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二、强化粮食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管控与保护。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围绕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全域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连片程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优化。按照“大稳定小调整,质量优先、优进劣出”的要求,各镇(街道)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优化,推进小规模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连片、有机连接,并将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按照旱涝保收、生态友好、高产高效的要求和吨粮产能的标准,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2019年计划提标改造0.8万亩。对各镇(街道)和村级股份经济组织开展功能区田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新增投入7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的补助。对各类种粮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70%的补助(含省以奖代补资金),联合社申报的项目按田间基础设施项目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进一步强化落实省和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杜绝功能区“非农化”,加快纠正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和功能区功能实现率,每年给予镇(街道)20-30元/亩的管护奖励(含省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支持区域性水稻育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执行规模粮食生产主体准入机制,凡在我市流转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的承包大户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65周岁以下,具备支付1年以上土地流转费用的资金。土地流转指导价不高于300公斤/亩·年晚粳谷折价。流转实行先支付后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生效之日,流入方应向流出方预付全年土地流转费用,切实维护好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在申报规模种粮补贴时,种粮大户需提供由村里盖章的“土地流转款清缴证明”,方可逐级申报种粮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建立土地托底托管机制。对各镇(街道)种粮大户退租的流转土地、宅基地复耕等其他土地无法落实再受让主体的,由市农合联进行托底托管。原则上种植水稻等粮油作物的耕地以每亩250公斤晚粳谷折价(以当年收购保护价为基数计算),年底对经营收益部分按照农合联、镇(村)4:6的比例进行再分配。(责任单位:市供销总社)

  三、完善粮食产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粮食种植直接补贴。落实“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整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支持种粮农民,并向规模化种粮主体倾斜。

  1.粮食规模种植直接补贴。对全年麦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大(小)麦90元、水稻260元的直接补贴(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包括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原因调出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再补贴100元。对土地流转、农户土地入股后由联合社自行经营种植水稻面积200亩以上的增加每亩50元的补贴。通过联合社统一申报的水稻规模种粮补贴(限联合社成员)增加每亩20元的补贴。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减产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种粮散户种粮直接补贴。对散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贴。为扶持贫困家庭发展粮食生产,对低收入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6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实行耕地保护补偿管理。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扶持村等实行重点补偿。同时,实行村级流转服务组织的流转服务费差别化奖励机制,提高用于种粮的流转土地服务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市场行情监测,适时启动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收购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引导和鼓励种植优质粮食品种,促进提质增效。足额落实市级储备粮规模,储备粮粮源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市财政继续对按订单(省级订单除外)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储备稻谷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标准为每50公斤“订单粮食”奖励12元、烘干补贴2.5元。鼓励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主体自行烘干粮食,对自行烘干的订单粮,额外给予每吨100元的奖励。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加快培育多元化市场收购主体并积极引导其入市收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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