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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

差别化配置的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文件精神,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实现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完善落实。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投资方式,摆脱传统的依靠物质资源消耗获得增长的路径依赖,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单位资源产出最大化的发展导向,实现高质高效、绿色安全、可持续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对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以上(含)和1(含)-3亩企业分别分段进行评价;向拥有土地使用权企业租赁土地、厂房的承租企业并入出租企业评价;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

  三、评价指标

  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科技创新(由R&D经费支出占比、发明专利和新产品数量组成)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四、计算规则

  (一)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7%、亩均销售收入占11%、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1%、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占11%、科技创新占10%(其中R&D经费支出占比占5%,发明专利占3%、省级新产品占2%)、全员劳动生产率占9%。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销售收入占35%、单位电耗税收占15%。

  (二)指标基准值。

  参照近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按照适当上浮的原则确定。基准值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公布。当前执行标准如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6万元,亩均销售收入70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1100万元,科技创新(R&D经费支出占比4%、发明专利3个、省级新产品5个),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8万元,亩均销售收入5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3万元/万度。

  (三)计算方法。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如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增加值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得基本分。(存在出租行为的企业计算得分时可将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且独立核算的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

  五、类别设置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二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纺织、皮革、机械电子制造和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三类。

  (一)分类比。

  1.A类为发展提升类。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8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0%(含)的规下企业,分重点扶持类和鼓励提升类。

  重点扶持类:为A类规上企业中年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行业内得分排名前80%(含)的;年销售收入1亿(含)-3亿元行业内得分排名前60%(含)的;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行业内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鼓励提升类:为A类中除重点扶持类以外的企业。

  2.B类为整治提升类。效益与贡献均一般,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2%-2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3%-50%之间的规下企业。

  3.C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2%(含)的规上企业和末3%(含)的规下企业;

  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列入市政府(镇、街道、开发区)淘汰落后低效,需整治关停(包括生产环节)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

  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需要,对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实施整企关停淘汰的“低小散”落后企业。

  (二)调整规则。

  1.扶持。对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的新办企业、“小升规”和“个转企”企业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可纳入暂不评价类(原则上当评价结果达到A类时纳入评价,未达到A类不纳入评价;对2012年起原规上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省政府明确保护发展的传统行业(丝绸行业)企业可暂不评价;列入市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直接列入重点扶持类。

  2.豁免。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和当年计划拟股改挂牌上市的企业不列入B、C类;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分类不列入C类(违法处罚、淘汰落后产能除外)。

  3.加分。对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限当年和下一年)加5分;

  (2)获得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加5分;

  (3)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的企业加5分;

  (4)当年技改投入较大,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技改投入2000万元以上或15%以上的、销售收入1亿至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技改投入10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20%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当年技改投入5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25%以上的企业加5分;技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达到上述标准1倍以上(即30%、40%和50%以上)的企业加10分;

  (5)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或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加5分;

  (6)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

  (7)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分别加5分、3分;

  (8)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

  (9)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加5分、3分;

  (10)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

  4.降级。土地面积在20-30亩之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生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理或企业法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C类)下降一档。

  5.否决。土地面积3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3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对恶意偷排、直排,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和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评价分类直接列为C类。

  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当年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生产经营异常、存在闲置土地、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的企业不得列入重点扶持类。

  土地面积10亩以上且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或亩均税收6万元以下的;土地面积10亩以下且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A类;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市发改、经信、科技、人力社保、国地税、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和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结果运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和土地使用税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差别配置。

  1.A类企业(重点扶持类)。

  (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水需求和新增用能指标;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5)减征较大幅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部分房产税;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国际知名设计师团队核心人员,或重点产业企业引进核心骨干人才给予一定的薪酬奖励;

  (8)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2.A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4)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5)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排名前50%(含)的,适当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排名后50%的,只减征一定城镇土地使用税;

  (6)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排名前50%(含)重点产业规上企业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国际知名设计师团队核心人员,或核心骨干人才的给予一定的薪酬奖励。

  2.B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用地项目;

  (2)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指标以及交易指标的价格;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4)实施技改项目且达到技改奖励标准的,可减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有技改项目的给予金融支持。

  3.C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有序用电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3)限制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用能总量。提高用能和污染物削减指标以及交易指标的价格;

  (4)取消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资格;

  (5)关注企业资金风险,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信贷支持;

  (6)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7)不得享受除兼并重组和提升改造中的技改投入以及相关的人才、科技外的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8)C类企业与A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的,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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